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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上海市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

發(fā)布時間:2012-01-11 00:00:00    點擊:分享:

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5號  根據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(yè)和部分現(xiàn)代服務業(yè)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[2011]111號),現(xiàn)就上海市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事項公告如下:
  一、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,除本公告第二、三條規(guī)定外,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)資格認定。
 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,是指試點納稅人在連續(xù)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,提供交通運輸業(yè)和部分現(xiàn)代服務業(yè)服務的累計銷售額,含免稅、減稅銷售額。按《交通運輸業(yè)和部分現(xiàn)代服務業(yè)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(guī)定》(財稅[2011]111號印發(fā))第一條第(三)項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,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。
  二、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,不需重新申請認定,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、送達《稅務事項通知書》,告知納稅人。
  三、2011年年審合格的原公路、內河貨物運輸業(yè)自開票納稅人,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論是否超過500萬元,均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。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,不需提交認定申請,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、送達《稅務事項通知書》,告知納稅人。
  四、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(yè)的試點納稅人,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。
  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稅人,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:
 ?。ㄒ唬┯泄潭ǖ纳a經營場所;
  (二)能夠按照國家統(tǒng)一的會計制度規(guī)定設置賬簿,根據合法、有效憑證核算,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。
  五、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,發(fā)生增值稅偷稅、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,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。
  六、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序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根據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)和本公告確定,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。
  七、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
  特此公告。


  國家稅務總局
  二○一一年十二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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